北市勞動局提高違反職安法事件裁罰額度 11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
發布日期:112-10-17
發布科室:職業安全衛生科
基於近來職業災害頻傳,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及強化雇主防災之責任,北市勞動局已於日前公告修正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」,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、重點違反條文及重複違反法令情節者等加重裁罰額度,以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。
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,鑑於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大多係為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、第26條及第27條等規定,為促使雇主或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規以防止災害發生,爰針對該基準第三點、第四點第6項、第47項及第48項,並參考勞動部111年7月27日勞職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令修正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」第五點規定,修正其適用之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,並提高罰鍰額度及重複違反之累計裁罰額度。
勞動局舉例說明,如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,規模及性質分為甲類(上市、上櫃公司、營造工程金額超過1億元或勞工人數超過300人之其他行業)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提升至10萬元,並按次累加10萬元;乙類(營造工程金額5,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勞工人數6人以上300人以下之其他行業)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至6萬元,並按次累加6萬元。至於上述以外之業者,則歸為丙類事業單位,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3萬元,並按次累加3萬元,以降低對微型企業及承攬金額不高之營造業所造成之衝擊。
高局長最後強調,為確實保障勞動者權益,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,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,故加重裁罰,但並非是唯一的降低職業災害手段。另外,統一裁量基準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,實施檢查之違反法令案件,一律依修正後之裁量基準處理。同時也呼籲,確保職場安全健康是雇主責任,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基礎,雇主務必恪遵法令規定,以營造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。
資料更新:112-10-17 10:07
資料檢視:112-10-17 1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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